產地: | 貴州省 貴陽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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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務派遣,是指勞務派遣公司為了滿足用工單位關於各類靈敏用工的需求,將員工派遣*用工單位,承受用工單位管理並為其工作。本文從用工單位和勞務派遣公司(用人單位)兩個角度分別停止會計處置。
一、站在用工單位角度
(一)選擇普通計稅
收到勞務派遣公司的增值稅專用·時:
借:消費本錢、工程施工等
管理費用——勞務費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貸:對付職工薪酬——勞務用工—工資等
對付帳款——××勞務派遣公司
稅會差別:《企業會計原則——職工薪酬》規則,對付職工薪酬會計核算包括了支付給“未與企業訂立勞動合同或未由其正式任命,但向企業所提供效勞與職工所提供效勞相似的人員,包括經過企業與勞務中介公司簽署用工合同而向企業提供效勞的人員”的費用,但依據《國度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工資薪金和職工福利費等支出稅前扣除問題的公告》(國度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34號)第三條規則,企業承受外部勞務派遣用工所實踐發作的費用,應分兩種狀況按規則在稅前扣除:依照協議(合同)商定直接支付給勞務派遣公司的費用,應作為勞務費支出;直接支付給員工個人的費用,應作為工資薪金支出和職工福利費支出。其中屬於工資薪金支出的費用,準予計入企業工資薪金總額的基數,作為計算其他各項相關費用扣除的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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